甲方与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共同开发“怡心居”系列产品的销售市场,同意乙方在经授权的地区代理销售“怡心居”系列产品,特此签订以下协议:
1、甲方拥有“怡心居”系列产品的代理权。
2、甲方现授予乙方为(山西省、大同市)市区的(总)
代理商,进入市场营销、开设
专卖店、甲方按协议维护乙方的经营代理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违法违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也与甲方无关。
3、乙方同时需向甲方先交付 3800 元的保证金,并取得区域代理资格。协议签订后,如乙方三个月内尚未履行合同进行代理开业,甲方有权扣没提货保证金,同时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的代理权。三个月后甲方向乙方规定月销量额,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达到销量,保证金将在三到六个月试营销期满为甲方作为宣传费用。
4、区域代理授权成立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授权书,指定经营证书方案等,然后开展正常的代理经营。乙方在甲方授权地销售“怡心居”系列产品。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件手续,概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授权予乙方后,乙方须专业经营,不可将授权商品销售至授权地区以外,进行跨区域经营;亦不可将授权商品销售予有可能将该商品销售至非授权地区的第三者。
6、甲方认定乙方的代理能力、信誉和经济实力等出现问题,有确定乙方代理资格与否的权限。其情形具体如下:
A.超越代理区域、跨地区经营,或擅自转让代理权的。
B.经营不善,未能完成约定的计划经营指标(批发进货数)。
C.违法违规经营,对“怡心居”系列产品造成损害的。
D.私自组织货源,经销假冒”怡心居”系列产品的。
E.泄露怡心居品牌的各种
商务机密,经认定造成损害的。
F.由于经营工作能力和工作信誉等原因,无法再承担代理工作的。
7、甲方与乙方确定的月销售指标为约每个城市1万元进货量(代理批发价)。其中包括计划完成销售:商场( 个专厅)等商业
零售预计万元、开设专卖店( 间)销售预计1万元,若乙方6个月内未完成合同销售汇款指标的80%,甲方有权提前取消乙方的代理权。
8、乙方所需产品进货需带款提货。甲方以公司的批发价(不含税价和运费)供货,甲方建议乙方确定相应的
零售价,并以当地同类品牌产品的市场基价作参考进行销售。